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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湖北省调味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调味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依法注册的从事调味品生产、经销、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湖北省委社会工作部。本会接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立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住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30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结合行业特点、发展方向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需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需求;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调味品行业的生产发展规划、行业团体标准,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管理办法;

    (三)组织协调行业的产、供、销关系,加强本行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促进行业的市场营销水平;

    (四)组织开展调味品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等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会员单位出国考察交流以及赴省内外考察交流活动;

    (五)挖掘、整理和发展传统的调味品产业,研制开发新品种和利用新技术、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

    (六)根据行业和和市场要求,规范市场行为,确保消费者利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

    (七)进行联合攻关研究,开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八)组织收集本行业国内外技术与经济信息、生产情况和发展趋势,搞好市场预测,协助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调味品行业的各类展会、以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领域。提升企业品牌;并协助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促进省内调味品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有个人会员的,个人会员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调味品行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五)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以及业务(行业)领域内资深专家。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

(三)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入会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匾)。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与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驶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六)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七)决定设立分支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设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由副会长兼任。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不受任期限制,但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由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审核: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秘书长不

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延长期不超过一届,且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经会员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的,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或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军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1230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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